澳門電腦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電腦學會』,葡文為" Associação de Academia da Informática de Macau",英文譯名為 "Macao Computer Society",簡稱 MC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澳門電腦及資訊科技專業人士組成的不牟利團體,以加強本澳電腦及資訊從業員的團結,推廣電腦及資訊科技應用技術,致力促進本地區資訊科技的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會址:澳門歐華利街 7-7B, 慧華閣 15 樓 C 座。
第四條 通訊處
電子郵箱 mca@mca.org.mo ,網址 http://www.mca.org.mo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包括
- 會員大會
- 理事會
- 監事會
第六條 任期
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七條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由所有具有選舉權的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或由三分之一具有選舉權的會員聯署,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召集人應在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 會員大會之職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正副會長和理監事;修改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會長
- 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或以上組成(取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會互選正、副會長。正副會長須為高級會員,對本會會務有管理經驗,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 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須經正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
第九條 高級會員資格評審
高級會員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會員資格,成員由正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組成,如需要時得聘不多於三名電腦或資訊科技專業人士參與評審。該委員會每年至少評審一次。
第十條 理事會
-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十三名理事(單數)組成。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四人,下設秘書處、財務處及若干因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會務工作。各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務處設財務長一名,財務若干名。理事長須為高級會員,對本會會務有管理經驗,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理事長及理事連選得連任。
- 委員會可於會員中特聘委員若干名,以協助委員會工作。
- 普通會員、附屬會員及初級會員資格評審由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處理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 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經理事會決定,得聘請顧問、名譽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不少於三名監事(單數)組成,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須為高級會員,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可隨時列席理事會及各委員會會議。副監事長及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級別
本會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高級會員;普通會員;附屬會員;初級會員。
第十五條 永久會員
永久會員會為本會早期的會員類別,今後不再接受申請。
第十六條 會員資格
凡申請人,資格經審評批核後,可評為以下任一級會員。
- 高級會員Senior Member of MCA (SMMCA)
凡符合以下所有資格者:
- 成為普通會員後繼續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兩年或以上;
- 十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
- 對電腦或資訊科技及/或本會有貢獻。
- 普通會員Full Member of MCA (MMCA)
凡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
- 持有電腦或資訊科技學士或以上學位及二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
- 持有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六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
- 十五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並有貢獻;
- 成為附屬會員後繼續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六年或以上。
- 附屬會員Associate Member of MCA (AMMCA)
凡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 持有電腦或資訊科技學士或以上學位,並具一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經驗;
- 持有學士或以上學位,並具兩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經驗;
- 持有電腦或資訊科技專業文憑,並具三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經驗;
- 持有電腦或資訊科技專業証書,並具八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經驗。
- 初級會員 Junior Member of MCA (JMMCA)
凡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 修讀電腦或資訊科技課程;
- 電腦或資訊從業員。
第十七條 會員權利
- 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使用本會之服務及設備及向本會提出建議或批評的權利。
- 普通會員、 高級會員具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會員義務
遵守會章,執行決議,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及工作,發揚本會之宗旨。
按時繳納會費,逾期兩年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會費
除永久會員外,其它會員按年繳交年費。
第二十條 籌募經費
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人士捐贈,必要時還得臨時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會章修改及解析權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附件
所有在28/6/2000確認之會員都有選舉權。